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7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50045940號函 辦理。
二、旨揭獎勵頒授對象:
(一)全國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 「志願服務紀錄冊」之志工。
(二)熱心公益,慷慨解囊,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 士。
(三)實際參與志願服務,有特殊顯著貢獻,普獲推崇,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。
詳情請參照附件
★請有意願參加推舉之志工自行下載空白推薦表連結位址,填妥推薦表後連同相關佐證資料之電子檔於6月5日(五)中午前送至輔導室資料組,俾利後續推舉作業。